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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窃贼应挺身而出

警察提示
1998-06-04 来源:生活时报 李玉萍 我有话说

4月24日16时许,北京市某局法制处干部潘某开着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外出办事,途经西直门立交桥时,有人寻呼,便将汽车停放在立交桥南侧便道上,到距停车处七八米远处打公用电话,未将车门玻璃摇上来。此时一穿蓝西服的男青年走到红桑塔纳边上,见车门玻璃开着,车内无人,副驾驶座上有一个包和衣服(包内有人民币350余元,诺基亚手机1部,快译通1个及证件),便将皮包从车内盗出。

此时边打电话,边回头看车的潘某发现“蓝西服”将包盗出后,大喊一声“嘿,干吗呢?”边喊边冲了过去。“蓝西服”见被人发现了转身回到车旁,将盗窃的包又扔回到车内,潘冲过去要抓“蓝西服”,只见“蓝西服”从兜内掏出一把大号折叠刀对潘威胁道:“你要是过来,我就捅死你。”

潘见“蓝西服”拿出刀来就从车上拿出一拐棍锁追了上去,抄近道从立交桥下直追至东北角的小树林处碰上了“蓝西服”,“蓝西服”手里仍拿着刀,潘说:“把刀放下,跟我走一趟。”“蓝西服”喊着:“你要干吗?我已经把包给你放回车里了,我下次不干了,不就行了吗?”潘义正辞严地说:“你必须跟我走一趟。”“蓝西服”见事主软硬不吃没着,便又往二环路快行道上跑,这时在附近的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及群众跟着一起追持刀歹徒,在立交桥下一警民将歹徒抓获。

经审查,“蓝西服”名叫肖文,系东北来京的无业人员,曾因盗窃被判刑,此次又在来京当日做案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。我国《刑法》第269条规定: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,抗拒抓捕,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本法第263条(抢劫罪)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在现实生活中,有些群众在遇到不法侵害如被盗、被抢的情况后,往往因损失不大,或未受损失(犯罪分子做案时即被发现),便不报案或不抓捕犯罪嫌疑人,孰不知这种纵容行为会进一步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。在此警方提醒你,如遇此类事件,应像本案的事主潘某那样,不论自己经济上是否受损失都要穷追不舍,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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